十建管文[2008] 23号
关于开展电动吊篮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安全监督机构,各工程参建责任主体:
2003年4月,市建管处下发《关于禁止使用自制吊篮(手板吊葫芦)的紧急通知》(十建管文[2003]27号)以来,各施工单位已大力推广使用电动吊篮,基本上杜绝了自制吊篮。截止2007年12月,第一批电动吊篮已经使用有4年多,但在近期的检查中发现少数施工单位在使用电动吊篮过程中存在吊篮锈蚀严重、违规安装、违章操作、带病作业、未定期维修保养等诸多隐患,为了切实消除上述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动吊篮专项整治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购置管理,严把购置关
1、使用单位新购置电动吊篮时必须由厂家提供制造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说明书等质量保证资料。
2、使用单位向租赁单位租赁使用电动吊篮时,使用单位应与租赁单位签定租赁合同,租赁单位要向使用单位提供制造许可证、合格证、检测报告、说明书(复印件)等质量保证资料。
3、电动吊篮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
二、加强电动吊篮的安装质量管理
电动吊篮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安装,安装完成后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查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吊篮方可投入使用。
电动吊篮在验收合格后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电动吊篮的配重应采用混凝土配重块,配重的重量必须满足说明书的要求,并按规定采取定型化、工具化固定措施。
(2)电动吊篮的悬臂梁必须顺直,不得弯曲,两悬臂梁间主钢丝绳的距离应与吊篮上两卷场机间进绳孔距相吻合,悬臂梁的伸出端设计长度为1.5米以内,当需要加大伸出长度时,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3)电动吊篮主钢丝绳,保险钢丝绳属专用钢丝绳,不能随意替代,必须按设计说明书要求配备,严禁钢丝绳出现起毛,直径变小打弯等现象。在悬臂梁端部,悬挂机构端部钢丝绳固定时必须采用至少三个以上绳卡,间距为钢丝绳直径的6—8倍。
(4)电动吊篮的篮架必须采用原装底板、护拦、支架,不得用钢管擅自加长或其它材料改装。
(5)电动吊篮的前支架应采用配套的钢支架,严禁将悬臂梁直接支承在女儿墙上。
三、强化使用管理,确保吊篮使用安全
1、电动吊篮作业人员严禁有高血压、恐高症、年龄在50岁以上等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上电动吊篮作业。
2、电动吊篮在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且2人一组,严禁一组吊篮3人(含3人)以上同时作业。
3、电动吊篮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必须系在专用安全绳上,安全卡卡在安全绳上,上下滑移不允许超过1.5米。
4、严禁擅自改装电动吊篮,用钢管加长吊篮或将吊篮作为垂直运输工具、超载使用等。
5、在雷雨、大雾、高温、六级风及以上天气时,应停止使用电动吊篮,安装的电动吊篮10米范围内不得有高压线。
6、严禁不使用吊篮保险器,单绳起运或将保险绳不穿入保险器等违规操作现象。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工作异常(工作不灵、运行不稳,有下滑现象、异常响声等),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通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处理。
四、加强维修保养,确保电动吊篮不“带病运转”。
1、电动吊篮自购置之日起,产权单位应对购置的电动吊篮统一编号,并作好标记,建立台账,以便对每台电动吊篮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巡查。
2、使用单位应全面建立并实施班前班后维护、保养、任务交底、运转交接、运行记录等工作制度。
五、严格执行设备淘汰制度
设备产权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电动吊篮,坚决予以淘汰,不得继续使用、租赁或转让。
六、各相关单位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开始电动吊篮的专项整治活动,自查自纠,并在电动吊篮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保养、设备淘汰等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部门要依法管理,严格执法,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
二OO八年三月十四日
主题词:专项整治 通知
抄 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市建委
发:本处班子成员、总师,相关科站室
十堰市建管处办公室 2008年3月18日印发
打印:张 校对:叶 共印:100份 |